中国建材工业经济研究会工程修缮材料分会工作规则(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分会名称:中国建材工业经济研究会工程修缮材料分会,
英文名称:China Society of Building Materials Economy Renovation and Decoration Materials Association. (简称:工程修缮材料分会,缩写:RDM)。
第二条 中国建材工业经济研究会工程修缮材料分会(以下简称本分会)是中国建材工业经济研究会下属的非独立法人的二级分支机构,是根据国家政策和产业需要顺势而为,在研究会的批准下成立的由从事工程修缮、装修、翻新材料的生产、施工企业,投资开发、研发设计、科研院所、标准化组织、社会团体等机构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分会的宗旨是:本分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整合政策、标准、市场等资源,积极投身推动工程修缮材料产业的发展。本分会的发展宗旨是“质量引领、绿色先行、企业协同、市场推广”;其目的是通过整合资源,以市场需求为核心驱动力,以市场培育为最终目的,促进工程修缮材料的科技发展和应用,为我国工程修缮材料行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分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分会遵照经济研究会章程,遵照民政部有关规定,接受研究会的领导和监督。
第六条 本分会的办公地点在上海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分会的业务范围:
遵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收集、整理行业信息,总结工程修缮装修翻新材料在本专业领域材料科技和应用方面的现状和发展趋势,了解、分析工程修缮材料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主要问题:
(一)开展行业基本情况调查,协助政府和主管单位制定和实施修缮装修新材料在工程领域应用和发展规划,推进行业发展,协调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二)为会员单位服务,搭建工程修缮、装修、翻新材料相关企业对接、交流平台,推进工程修缮、装修、翻新材料相关企业的经济技术合作与进步,通过提高材料质量来为工程质量提高提供支持;
(三)举办学术交流会、研讨会,积极展示工程修缮、装修、翻新材料科技,并大力推进工程修缮、装修、翻新材料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劳动生产力的提高,开展技术与管理人才的培训,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四)组织国内、外信息交流和推广先进经验,编辑、整理行业有关资料、文献;宣传会员经营活动,出版行业刊物;制定相关标准规范,行业发展报告。
(五)发展同国内、外民间社团组织的联系,开展经济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六)支持会员合法经营,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在本行业领域内全方位的开展咨询服务和相关培训;
(七)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会员单位委托事宜;接受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委托,开展与本专业领域有关的标准化工作;
(八)组织发展工程修缮、装修、翻新材料的公益事业,开展其它有益于行业发展的活动;
(九)制定行规行约,逐步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行为,促进精神文明建设。
第八条 本分会在业务范围内,由会员代表大会授权秘书处代表理事会督促会员依法依规依据本工作规则和《会员诚信自律公约》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检查督促,并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违反诚信自律管理,达不到工程质量规范或服务标准,参与不正当竞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和行业形象的会员,依据本工作规则或本分会《会员诚信自律公约》,采取警告、批评、同业制裁、劝其退会、开除会员资格等惩罚措施。
(二)对利用经营规模、市场份额等优势限制其他会员发挥作用的,予以制止并依据本工作规则有关规定处理。
(三)对行业内违法经营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建议并协助有关国家机关予以查处。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工程修缮材料分会会员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可以来自相关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消费者,以及社会组织、科研机构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等。本分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并遵守经济研究会章程,拥护本分会的工作规则;
(二)加入本分会的意愿;
(三)在工程修缮材料上下游相关领域内的材料生产、施工企业,投资开发、研发设计、科研院所、标准化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向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企业介结;个人会员要提交身份证、学历证明材料和相应的个人资质证书;
(三)由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研究会备案;
(四)由分会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并颁发会员证书;
(五)同时在分会宣传平台(官网、微信平台)完成会员注册事宜。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获得服务的优先权;
(三)优先取得信息服务及书刊文献资料;
(四)对本分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分会工作规则和各项规定,执行本分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分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承担并按时完成本分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关心本分会工作,积极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工作规则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连续2年不交纳会费;
(二)连续2年不参加本分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需书面通知本分会。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分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且两年之内不准再次入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其产生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决定本分会的发展方针及规划;
(二)制定和修改工作规则;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负责人选举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分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拟任负责人人选及会议的议题向会员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十九条 理事会或者本分会3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修改工作规则,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会长,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一)制定和修改工作规则;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分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理事和副会长单位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和副会长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分会。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研究审议换届工作相关事宜;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审议重大业务活动、大额财产处置以及重要涉外活动;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本分会工作人员的报酬事项;
(十)审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议须有2/3以上出席理事或副会长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或副会长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或副会长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理事或副会长单位连续2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议,自动丧失理事或副会长单位资格。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执行会长、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66%。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规则所称本分会负责人,是指本分会的会长、秘书长。
第二十九条 本分会负责人总数原则上为3-8人;特殊情况下,可以增加2人,但须经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备案。负责人从理事(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且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分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分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本分会的负责人不得具有近亲属关系;
(七)无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分会的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三)曾在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或者曾在被取缔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取缔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前款规定选举或者任命的负责人无效。
第三十一条 本分会第一届领导机构由发起单位协商推选、第一次全体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并经协会确认后产生;自第二届起,本分会的领导机构由成员单位推荐提名、全体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并经协会确认后产生。
第三十二条 本分会的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任期均为5年,可连选连任。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报中国建材工业经济研究会批准。
第三十三条 本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监督本分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五)向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第三十四条 本分会代表人由秘书长担任。
代表人代表本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分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本分会被罢免或卸任后的秘书长,不再履行本分会定代表人的职权,并应按工作规则的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后2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前任代表人无正当理由不予配合办理代表人变更登记的,经本分会出示理事会或代表大会决议及有关证据,可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六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负责协会全面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
(三)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决定;
(六)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七)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八)拟定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 本分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任职期间发生变更的,须以书面形式向中国建材工业经济研究会提交变更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再提请本分会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五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八条 本分会于每年5月31日前,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参加年度检查,并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
(一)本分会的基本情况;
(二)本分会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情况;
(三)按照工作规则开展活动的情况;
(四)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
(五)财务会计报告;
(六)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三十九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不得公开。
第六章 经费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条 本分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的活动经费;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 本分会财产用于工作规则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分会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工作规则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本分会不得接受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违反社会公德的捐赠。
第四十二条 本分会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定财务制度、制定财务会计报告,健全内控机制,规范使用票据,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财产来源于国家资助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监督。
本分会财务收支全部纳入本分会开立的银行账户,不使用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银行账户。
第四十三条 本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分会换届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分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分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七章 工作规则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对本分会工作规则的修改,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分会修改的工作规则,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中国建材工业经济研究会审查,经同意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分会因完成工作任务需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解散的,由本分会全体会员代表大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九条 本分会终止决议须经全体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建材工业经济研究会审核同意。
第五十条 本分会终止前,须在中国建材工业经济研究会指导下处理善后事宜。
第五十一条 本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建材工业经济研究会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公益组织。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工程修缮材料分会根据中国建材工业经济研究会章程和管理办法,并结合本分会的具体情况,制订本分会工作规则和秘书处工作细则。
第五十三条 本工作规则解释权归中国建材工业经济研究会工程修缮材料分会。
第五十四条 本工作规则自第一届本分会全体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中国建材工业经济研究会批准后实行。